【8月專欄 】職缺廣告,最貴的一句話值 150 萬

一則職缺廣告寫錯一句,罰鍰從 6 萬到 150 萬元,還會被公布公司名稱。這篇整理雇主刊登職缺最常踩的六條紅線、對應法條與罰鍰級距,並附上架前的十項自我檢核表。

多數人資刊職缺的流程是這樣的:主管丟一句「幫我補一個作業員」,你打開後台,複製上一則貼過的職缺,改一改職稱和人數,按送出。整件事三分鐘。

問題就出在那三分鐘。

職缺廣告是公司對外唯一「白紙黑字、任何人都看得到、而且會被截圖」的招募文件。勞工局不需要進公司稽查,也不需要證人,光是那張截圖就足以立案。不少就業歧視申訴案的起點,就是一則貼在網路上的徵才廣告。

這篇不談理念,只做一件事:把最常被開罰的六條紅線列出來,附上法條、罰鍰級距,和可以直接照抄的替代寫法。

六條紅線總表
1. 以身分條件歧視求職者|
就業服務法§5 I|30 萬–150 萬|公布公司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

2. 不實廣告或揭示|
就業服務法§5 II ①|30 萬–150 萬(§65 I)|限期改善

3. 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卻未揭示薪資範圍|
就業服務法§5 II ⑥|6 萬–30 萬(§67 I)|限期改善

4. 要求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|
就業服務法§5 II ②|6 萬–30 萬(§67 I)|限期改善

5. 留置證件、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|
就業服務法§5 II ②③|6 萬–30 萬(§67 I)|限期改善

6. 以年齡為由差別待遇|
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§12|30 萬–150 萬(同法§41)|另依就服法§5 I 裁罰者併公布名稱

關於「公布名稱」: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,違反第 5 條第 1 項(即 18 項歧視事由)經處罰鍰者,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第 2 項各款則無此公布規定。換句話說,六條紅線裡最傷品牌的是第一條與第六條。

先看懂一件事:這六條的罰鍰起跳點不一樣,但共同點是「按則計算」。同一批職缺同時貼了五個職務,就是五筆。這也是為什麼一次裁罰金額往往超乎公司預期。
紅線一|身分條件歧視:法定項目有 18 項

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的歧視事由,完整列出來是這 18 項: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、以往工會會員身分。違者罰款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、150 萬元以下

多數人資記得性別和年齡,忘記後面那幾項。實務上最常出事的反而是容貌、五官、婚姻這三項——因為它們常常以「形象要求」的外衣出現。

・五官端正、身材適中 → 踩容貌、五官 → 改寫:需與客戶面對面接洽,儀容整潔
・限未婚、無家庭負擔者佳 → 踩婚姻 → 改寫:需配合輪班(早班 08–16、晚班 16–24)
・限本國籍、限本地人 → 踩種族、籍貫 → 改寫:具合法工作資格者皆可應徵
・男性佳、女性佳 → 踩性別 → 改寫:需搬運 20 公斤以上物品/需久站 8 小時

原則只有一句:寫「工作要求什麼」,不要寫「應徵者要是什麼人」。

紅線二|不實廣告:不只是薪水灌水
以下都算:寫「月薪 45,000 起」實際到職是底薪 28,000 加不確定獎金;職稱寫「儲備幹部」實際是門市計時人員;職缺已補滿卻為了收履歷繼續掛網;工作地點寫總公司實際派駐他縣市。

最後兩項特別值得注意。「掛著養履歷」是很多公司的習慣動作,但它在法律上就是不實廣告,罰鍰 30 萬起跳。補滿就下架,是成本最低的合規動作。

紅線三|薪資揭示:4 萬元以下不能寫面議

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的職缺,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,不能寫「面議」「依公司規定」「面談後決定」。違反罰 6 萬至 30 萬元。細節(經常性薪資怎麼算、時薪制怎麼辦、寫「4 萬以上」行不行、以及勞動部研議改為最低工資 1.75 倍)由本月專欄二完整說明。

紅線四|隱私資料:履歷表上就可能違法

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把隱私資料分成三類:
・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 檢測、智力測驗、指紋等
・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、測謊等
・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、背景調查等

雇主要蒐集這些資料,必須不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且與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。翻成白話:你要問,就必須說得出這個問題跟這份工作的關聯。說不出來,就是違法。細節由本月專欄五處理。

紅線五|證件與保證金:外籍求職者最容易出事

留置國民身分證、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(§5 II ②),以及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(§5 II ③),依第 67 條第 1 項均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

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是招募外籍員工時,公司或仲介「先保管護照、居留證」,理由通常是「怕人跑掉」。這個做法沒有模糊空間——代為保管等於留置。正確做法是:需要驗證資格就當場核對、影印或掃描留存副本,正本立刻歸還。

紅線六|年齡:最沒有安全寫法的一條

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把 45 歲以上定義為中高齡者、逾 65 歲為高齡者,第 12 條明文禁止雇主在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薪資、福利、解僱等事項以年齡為由差別待遇,違反罰 30 萬至 150 萬元。

而且這一條在舉證上對雇主特別不利:求職者只要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,舉證責任就翻到雇主身上。曾有航空公司因 56 歲求職者連投六個職缺遭拒、公司卻說不出具體理由且宣稱資料已刪除,被裁罰 30 萬元,訴願也遭駁回。本月專欄四會專門處理。

上架前十項檢核表

1. 全文有沒有出現 18 項歧視事由的任何一項
2. 有沒有用「限」「僅」「佳」去描述身分而非能力
3. 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的職缺,是否已寫明薪資範圍
4. 揭示的薪資與實際錄用條件是否一致
5. 職稱與實際工作內容是否相符
6. 工作地點是否為實際派駐地
7. 已補滿的職缺是否已下架
8. 履歷表欄位有無要求婚育、健康、信用、犯罪紀錄等資料
9. 是否有任何形式的證件留置或保證金
10. 委外刊登的版本,是否與公司核可的版本一致

第 10 項容易被忽略。委託人力銀行、仲介或外包廠商刊登,責任仍在雇主身上。對方替你改寫的文案,出事時是你被罰。合作前把「刊登文案需經我方確認」寫進約定,是最低限度的自保。

被申訴之後會發生什麼

求職者可向公司所在地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。受理後主管機關進行訪談與實地查訪,認為可能構成歧視者提交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;認定成立即作成行政處分並個案追蹤。

過程中公司會被要求提出招募紀錄、面試評分、錄取決定依據等資料。如果拿不出來,等同於無法證明決定與身分條件無關。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敗因——不是公司真的歧視,而是沒有留下任何足以說明決策的紀錄。

所以合規的另一半不是文案,是紀錄:面試評分表、錄取/不錄取理由、履歷保存與刪除規則。這些平常不做,出事時來不及補。

需要有人幫你看一遍嗎

如果貴公司目前在招募中的職缺超過五則,最快的做法是把職缺網址寄給我們,我們回一份逐則的紅線標註表——哪一句有風險、對應哪一條、建議怎麼改。這一步不收費,也不需要先開會。

洽詢|service@pointsup.net|(03) 428-0038

※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實際法令規定與裁罰標準以勞動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個案認定請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專業法律顧問。

查看目前刊登中的職缺 → [職缺頁]
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【本篇引用法源】
・就業服務法 §5、§65、§67(全國法規資料庫)
・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§1-1
・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§3、§12、§41

探索更多來自 Points UP 國際人才媒合平台 的內容

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,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。

繼續閱讀